释义 |
承诺合同生效中的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一、承诺迟延情形有哪些 承诺迟延的情况有: 1、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 2、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二、承诺书一份是否有效! 承诺书一份满足下列条件是有效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法定其他条件。 三、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