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保密协议解除条件 |
释义 |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2、劳动争议仲裁解除 如果协议内容显示公平或者违法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除。 3、人民法院解除 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竞业限制内容违法或者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不支付经营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解除。 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保密协议是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保密义务的合同条款。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保密期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行为。竞业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违反约定竞业限制的行为:是指劳动者在依法或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用人单位依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业超出竞业限制范围的行为。注意:竞业限制只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 二、竞业限制纠纷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 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须仲裁前置。 因保密协议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即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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