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能鉴定什么发病的吗 |
释义 | 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的;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的;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鉴定机构应该要鉴定委托书生效的三十日内出具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精神鉴定时,应该通知监护人到场。 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 1、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2、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3、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4、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5、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或者在开庭前要求重新鉴定。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最好提前提申请。 二、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理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对鉴定确认的精神病鉴定结论,人民法院仍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作出正确的判断,确认采信与否。核心是查证精神病人犯罪时是否处于发病期间以及是否完全丧失辨认或自控行为能力,就要对案件通过审判进行全面综合评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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