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涉众型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人众多,造成损失严重。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工作始终。过去一年,各级经济犯罪检察部门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注重发现追赃挽损线索,引导侦查机关及时甄别财产状况,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此外,还探索采取不同处置方式实现资产保值,最大限度减少投资人的损失,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围绕主体身份同一性、技术手段违法性、上下游行为关联性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注重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第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商请,根据追诉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一)案件的侦查方向及可能适用的罪名; (二)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全、固定、检验、分析等; (三)关联犯罪线索; (四)追赃挽损工作;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开展引导取证活动时,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 (三)了解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 (四)了解、参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 (五)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介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发现关联犯罪或其他新的犯罪线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或移送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取证意见: (一)能够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及时扣押、封存; (二)扣押可联网设备时,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方式,防止电子数据被远程破坏; (三)及时提取账户密码及相应数据,如电子设备、网络账户、应用软件等的账户密码,以及存储于其中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等; (四)及时提取动态数据,如内存数据、缓存数据、网络连接数据等; (五)及时提取依赖于特定网络环境的数据,如点对点网络传输数据、虚拟专线网络中的数据等; (六)及时提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注意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