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选民登记。2、候选人的产生。3、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在选举日7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从原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递补。4、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投票的,但又不愿意放弃投票权利的办理委托投票或信件投票,在3日前办理委托手续。5、投票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