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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申请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释义
    法律分析: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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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