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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清算时没出资需要补吗
释义
    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一、什么情况下公司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种是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财产的实际价格的显著的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种情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第一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第二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付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是在公司设立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在出资以后,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不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如果股东或管理者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经营公司,造成破产,则公司股东只用本公司的资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抵债,不付连带责任。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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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