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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释义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状态、主观目的和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直接故意的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滥用职权罪通常是超越职权或不适当行使职权,导致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当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需将其评价为共同贪污。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是对国家公权力和自我职责的亵渎,并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或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律分析
    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
    1、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4、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只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会产生难题。当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目的都在于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司法机关只有从整体上将该案评价为共同贪污,才能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相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价值上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刑法再将案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则难以认为符合案件实际。后者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贪利性特征缺失,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和自我职责的亵渎,在造成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情况下,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更符合案件的性质。
    结语
    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在国有公司人员的构成上存在明显区别。贪污罪是直接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滥用职权罪往往是非直接故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在界定上,两者的区分通常是清晰的,但在内外勾结型贪污案件中可能会产生难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是否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评估,以滥用职权罪或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来符合案件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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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4:3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