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严重损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