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户口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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