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索要分手费是违反社会公德。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除非在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或债务关系下,否则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后再索要分手费是更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合法的赠与关系或债务债权关系等情况,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后再索要分手费,更不可能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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