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问: 住房公积金 如何缴纳 个人所得税 ?各行业各地区有无区别,是否可按一定的金额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 金、 养老保险 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提取并向指 定金 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后根据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中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 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贵企业应参照上述规定,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应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以内的实际缴存额度,且基数不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