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