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目标 (一)同时契合下列标准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能够申请采购共有产权保证住宅: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寓居,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宅出售做法和赠与做法,但家庭成员之间住宅赠与做法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