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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备案企业征信机构公示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要求征信机构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要求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另外要求,如果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即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机构,是指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主要采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并进行整理、保存、加工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机构 。
    第三条 人民银行制定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规则,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征信机构备案工作 。
    第四条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为 企业征信机构办理备案,不视为对企业征信机构数据质量、业务水平、内控与风险管理能力、IT 技术实力、业务合规等方面的认可或者保证
    企业征信机构不得利用人民银行备案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也不得用其作为融资增信手段。
    第五条 企业征信机构在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 ,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企业征信机构在备案地以外区域开展企业征信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申请备案,其分支机构业务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管理;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业务由各案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管理 。
    第六条 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 30日内向注册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办理备案。
    第七条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行收到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业务性质、信息内容进行判断,依法应当认定为企业征信机构的,对其备案申请予以受理;依法不应当认定为企业征信机构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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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