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1、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5元2、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用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3、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