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候时设立 |
释义 |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有哪些 登记对抗主义的有,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有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登记对抗主义效力下,无论标的物的占有是否发生移转,在未为登记之前,这种物权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的物权主张却是毫无对抗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或者是受到限制的,受让物权的人取得的物权也是不完全的。 二、民间借贷的抵押合同合法吗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的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设立的,担保合同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如何更改抵押物的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抵押物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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