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机关的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权力。 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批准逮捕的权力都是由法院行使的,因此,在我国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将这个权力交给中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检察机关将逮捕权与控诉权集于一身,造成诉讼上的不公正。 1.我国对检察机关逮捕权的设置与国外由法院行使逮捕权在机理上是一致的 逮捕是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应当在程序上设置制约机制。将提请批捕权与批捕权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行使,正是基于这一原理。 2.逮捕权的设置上,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尽管国外批捕权属于法院,但具体做法并不一致。例如,在英国,签发逮捕证的权力属于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且无薪金,一般全年工作35天左右。在法国,预审法官可以根据情况签发逮捕证,而预审法官实际上是在初级预审阶段负责正式侦查的法官。由于国外实行司法独立理念下的法官独立,批准逮捕的权力实际上属于法官,而且签发逮捕令状的法官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不同的法官 一、刑事犯罪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管制刑作为一种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实行不关押,而是在公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它是我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总结出来的成果,是我国的一种独创。 拘役则是一种短期的剥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方法,在执行上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原则上,在其劳动改造期间,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根据其表现,还可以每个月回家一至两天。 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结果,它的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都决定了其执行应当慎重,因此,在死刑执行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防止错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