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机关的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权力。 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批准逮捕的权力都是由法院行使的,因此,在我国应当取消检察机关的逮捕权,将这个权力交给中立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来行使,这样可以避免检察机关将逮捕权与控诉权集于一身,造成诉讼上的不公正。 1.我国对检察机关逮捕权的设置与国外由法院行使逮捕权在机理上是一致的 逮捕是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应当在程序上设置制约机制。将提请批捕权与批捕权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行使,正是基于这一原理。 2.逮捕权的设置上,简单照搬国外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尽管国外批捕权属于法院,但具体做法并不一致。例如,在英国,签发逮捕证的权力属于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是业余法官,且无薪金,一般全年工作35天左右。在法国,预审法官可以根据情况签发逮捕证,而预审法官实际上是在初级预审阶段负责正式侦查的法官。由于国外实行司法独立理念下的法官独立,批准逮捕的权力实际上属于法官,而且签发逮捕令状的法官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不同的法官 一、哪些机关单位可以执行刑事案件 可以执行刑事案件的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在刑事案件中,检察院主要负责监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如果人民法院认定需要执行逮捕的,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除法律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上述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