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房产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书遗嘱和代写遗嘱等书面遗嘱都需要遗嘱人的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2、口头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法律效力比书面遗嘱和录音所立的遗嘱效力低,即可以用书面遗嘱和录音所立的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3、遗嘱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房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4、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等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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