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考虑哪份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立遗嘱时,以最后一份为准。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同效力。可全部或部分撤回、修改、立新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不抵触时,分别处理。规定遗嘱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需见证人证明。口头遗嘱可在危急情况下立,但需后续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确认。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取消了之前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立遗嘱之后感到后悔了,可以将遗嘱全部撤回,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也可以只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还可以立一份新的遗嘱,使旧的遗嘱自动失效。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在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法律规定的遗嘱如下:(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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