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继承法已失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编的原则有: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弱势继承认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合法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其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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