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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直接离职么?
释义
    没有签劳动合同也需提前告知单位离职意愿。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一致、提前通知、试用期内等。单位未提供保护、未支付报酬、未缴社保费等情况也可解除合同。单位需与员工签署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索赔。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局仲裁。在未签合同情况下,员工仍需提前告知离职意愿。
    法律分析
    一、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直接离职么?
    没有签劳动合同的也是需要提前告知单位离职的意愿的。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员工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要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此时劳动者也是需要提前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的,该离职申请也可作为向单位索要赔偿的证据。
    二、员工可以向单位提出离职的几种情况是什么?
    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国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单位必须要与员工签署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及时进行补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索要赔偿。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不能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但是员工在没有签署合同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提前告知对方离职意愿的。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仍需提前告知单位离职意愿。劳动者应在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的一个月内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需提前向单位申请离职,并可将此申请作为索要赔偿的证据。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员工可以根据13种情形之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劳动局申请仲裁。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员工在离职前仍需提前告知单位离职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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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7: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