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根据民法典,订立合同可采用以上方式。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并获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修理、检验等工作。 法律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要式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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