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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工留职的员工需遵守劳动法吗?
释义
    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人员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时,有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在一个月内签订。若用工前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
    停薪留职人员要签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由此可见,既然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当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停工留职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法相关吗?
    在停工留职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法密切相关。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停工留职期间仍然享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如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年假等。劳动法要求雇主在停工期间继续履行雇佣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同时,员工也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如果雇主未按照劳动法规定履行义务,员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因此,停工留职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法是紧密相关的。
    结语
    在停工留职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法密切相关。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停工期间,雇主有义务继续支付工资和履行合同约定。员工也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因此,停工留职期间员工的权益保障与劳动法是密不可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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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