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农村建设必须拆除老旧房吗 |
释义 | 农村新农村建设需拆除老旧房,一户一宅原则是法律规定,宅基地和房屋证书是拆迁的前提。老旧房拆迁补偿标准因地区而异,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保障。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评估由资质机构确定,异议可复核评估、鉴定。征收评估办法应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一、新农村建设必须拆除老旧房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如果你家新旧宅基地面积加起来超过了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就应该拆旧。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农民如果想在农村建房,就必须要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宅基地以及房屋证书能够证明宅基地以及房屋所有权是属于申请人所有,这是审批通过的前提,如果农民没有这两项证书的话,也可以提交自己的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老旧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不同的地区老旧房屋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而征收补偿的标准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如果新旧宅基地面积加起来超过标准,就需要拆除老旧房。关于老旧房拆迁的补偿标准,不同地区有所不同,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制订。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应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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