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亲生子离婚可以要求争抚养权吗 |
释义 | 小明是在叶-女士在与刘先生结婚后所生,刘先生虽然知道小明不是他的亲生子,但仍精心抚养其长大,他与小明之间已形成了类似于继父子关系的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该规定可知,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父(母)与继母(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考虑由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小明的抚养问题,可参照上述规定解决。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明由谁抚养,应该看哪一方的抚养对小明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叶-女士是小明的母亲,但她下落不明多年,基本上没有尽到抚养小明的义务。而小明随刘先生生活的时间较长,刘先生对他抚养教育较多,如果改变他的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继续由刘先生抚养对小明更有利。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之规定以及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之规定,法院在尊重小明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相关条件,也可以判决小明由刘先生抚养。 一、如何争取继子女抚养权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等同于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据此,继父母离婚后对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享有抚养权是不言而喻的;对应的,继子女可以选择要求亲生父或母抚养,也可以要求继父或继母抚养。所以,当重组家庭的夫妻再次离婚时,如果父母双方都主张子女抚养权,继父或继母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来争取继子女的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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