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答辩人(被告):欧XX,女,29岁,汉族,籍贯湖南人,现户口为XX市,在XX市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被答辩人:(原告):姚XX,男,32岁,汉族,籍贯湖南人,原户口为XX市,于93年元月转为××市户口,在××市XX有限公司工作,住××市XX路××公寓。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事实和理由如下: ******* 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孩子曾表示失去父母一方她就跳楼)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姚XX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步骤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裁判。裁判前能够调解的,还能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