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不受年龄限制,随时可以办理族别更正、更改手续。 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子女不满20周岁的,可以随父或者随母更改民族族别。 更正、更改民族族别的,除了带上现有的家庭户口本之外,还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和更正、更改人的户口复印件一份。 2.更正、更改人年龄在1-18岁的,由父母双方提供书面联名申请一份(原件);年龄在18-20岁的,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份(原件)。(申请内容:父母亲的姓名、民族身份、家庭住址、子女姓名、民族身份、年龄、根据民族政策把××的×族改为×族,双方父母签字) 3.少数民族一方家长出具单位证明一份(原件);或者更正人本人户口底件证明。 4.填报“更正、更改民族成分申请表”一份。由少数民族一方单位加盖公章生效。 抚养费更改的条件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几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更改监护人的条件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当事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3、法官裁判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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