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效力待定合同 |
释义 |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中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代理权人的合同。同时指出效力待定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经追认后将变为有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无代理权合同经有权处分人追认后有效。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效力待定合同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认定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典中,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二、合同效力待定是否属无效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本质上属于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会变为有效合同,同理如果拒绝追认的,该效力待定的合同才将会变成无效合同。 三、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不是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后是有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以及无权代理或者超全代理的,经过有权处分人追认后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结语 合同效力待定并非无效合同。经有处分权或追认权的人追认后,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变为有效合同;拒绝追认的则成为无效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出其能力的民事行为,经监护人追认后有效;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经有权处分人追认后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因此,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后将成为有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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