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侮辱罪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通过手机群辱骂他人,可以起诉对方,但需注意案由选择和诉讼请求。不宜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起诉,应为“一般名誉权纠纷”,请求不宜过高。情节严重包括强迫当众爬过自己、撕光衣服、侮辱行为导致自杀等。 法律分析 不构成,对方通过手机群辱骂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但有一定的技巧,如果案由不对会被法院不予支持的。这类案件如果不是在朋友圈或公众场合公然辱骂,则不宜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起诉,案由应定为“一般名誉权纠纷”,且诉讼请求不宜要求太高,以“赔礼道歉”为宜。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拓展延伸 群聊中的言语攻击是否构成诽谤行为 在群聊中的言语攻击是否构成诽谤行为这一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是指故意编造、传播事实不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群聊中的言语攻击若涉及对他人进行虚假指控、散布不实言论,且对被攻击者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可能构成诽谤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诽谤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具体情境和证据来进行判断。因此,对于群聊中的言语攻击是否构成诽谤行为,需要具体分析言论内容、传播方式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和判例进行评估。 结语 针对群聊中的言语攻击是否构成诽谤行为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是指故意编造、传播事实不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群聊中的言语攻击若涉及虚假指控、散布不实言论,并对被攻击者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可能构成诽谤行为。然而,诽谤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具体情境和证据来判断。因此,对于群聊中的言语攻击是否构成诽谤行为,需要具体分析言论内容、传播方式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和判例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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