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财产债务证明、有子女的还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近期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以及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分析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财产债务证明、有子女的还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近期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以及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拓展延伸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三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以下材料: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调解书。此外,如果一方有第三人,还需要提供第三人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书的证明。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民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离婚。因此,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双方协议离婚或者调解书。 结语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需要以上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财产债务证明、有子女的还需要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近期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两张以及其他必须提供的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办理离婚时需要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且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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