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的规定及释义 |
释义 |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求的规定。 本法第八条第项,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时,强调个人独资企业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本条又进一步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提出要求,即应当有“两个相符合”,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二是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在本法第二条中,个人独资企业被界定为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指投资人对企业是负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在本法界定个人独资企业为无限责任的情况下,即表明投资者对由其投资经营的活动或由其投资组成的企业所生债务,承担全部、无限清偿责任,而不以其投入的某特定财产为限。对负无限责任的企业的名称,各国都有法定的特别要求。比如,不得有“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以免使相对人产生误解,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但对是否在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特别标明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标明负无限责任,本法本条并未提出特别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只要不含“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就说明符合本条规定,其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这一条规定,含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性质相符合。不能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不能将未获有关部门审批经营的业务作为自己的业务范围在名称中加以标榜。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范围相符合。比如明明是从事玩具汽车生产的企业,而在企业名称中冠以汽车生产厂家的名称,是不允许的。三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的地域范围相符合。比如,明明是一个门脸很小的企业,而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是不允许的。也不得随便在其名称中冠以行政区划。总之,是不允许在其名称中标明与其从事的营业不相符合的容易造成他人误解的文字内容。 必须说明的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种特殊情况,不论其规模大小,发展程度如何,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身份容易重合,而且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很容易给其他人造成误解,本法本条才作出了这样的对其名称加以限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任何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名称也就是企业的称谓。企业的名称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从经营上讲,好的名称会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注意力和兴趣,增加企业的知名度和经营业绩;从法律上讲,一个企业的名称可以使选用该名称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防止误导和欺骗。企业名称的使用具有以下特征: 企业名称使用上的标准性,即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企业选用名称时也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选定,而不能超出法定标准; 企业名称使用上的排他性,这是指企业依法申请登记经核准取得的名称为企业所专有,在一定范围内企业享有对该名称的独占的和排他的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同时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企业名称使用上的一致性,即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与本企业的性质相一致,一方面企业名称标明的责任类型应与企业自身的责任形式相一致,另一方面企业名称的使用必须与从事的营业相适应。正是因为企业名称的重要性,所以法律对企业名称的选择和使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居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等等。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重要标志,为避免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混淆,也防止与实际营业状况不符,以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本法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章中,将“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作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同时并进一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了本法和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就构成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出于各种动机和目的,确实存在少数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在企业的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或是在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上所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一致,还有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使用的企业名称没有做到名符其实,本来是小厂、小店却用大字号、大名称,冠以“环球”、“宇宙”、“国际”、“中国”和“中华”等字词,带有某种招摇撞骗的色彩,上述这些不按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使用,擅自变更、乱用乱叫的不规范做法,既容易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也容易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因此是一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按照本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这里所说的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条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只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即对这种违法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至于责令限期改正不应当是一种处罚,因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因此,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无论准备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如果对违法行为只罚不管、以罚代管,就会使一些行政违法活动不能得到及时制止,甚至还可能会得以发展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条的规定就是贯彻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首先纠正违法行为这一原则,这也反映出处以罚款不是根本目的,重要的是要纠正违法行为的立法指导思想。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释义】本条是对变更登记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继续存在,继续在生产经营,没有撤销、清算、歇业和破产等情况,只是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比如企业的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发生变化,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发生变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等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人即投资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因死亡后的财产继承或因转让财产权的原因,导致投资人的变更,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没有其他变化,个人独资企业新的投资人也未申请撤销原个人独资企业,也应视作登记事项变更。即仅对投资人予以变更,也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事项同时变更的,同时予以变更。 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就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间比较短,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所谓依法,在期限上有要求,在本条规定为十五天。有具体向哪一个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求,按本法规定,应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有由谁办理申请变更登记的要求,本法规定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办理。有提交申请文件方面的要求,如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有本法规定的条件的限制,如本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要求等等。符合本法各项规定的,登记机关在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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