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业主委员会 成立的条件如下: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成立的程序如下: 1、 业主委员会成立 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0、业主委员会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