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 1、医疗费,按照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医疗费发票单据。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或者按照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或按照上海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若无相关个税或社保缴纳依据,法院一般参照最低工资标准判决。 3、营养费,20—40元/天,具体根据营养期间计算,营养期间需要进行鉴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住宿费,每天60元,限于发生交通事故本人住宿。 6、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住院期间。 7、交通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害者住院就诊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费的发票单据计算。 8、物损费,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衣物等财物损失。 9、鉴定费,按发票单据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实际使用的国产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 11、丧葬费,一般指六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12、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消费支出*年限,人均消费支出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 13、精神抚慰金,是50000乘以伤残系数;死亡的,按照50000元计算。 14、律师费,按照发票单据,根据《上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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