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公司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价值低于定价额的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哪些 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1、实物。即动产、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等有形资产。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3、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4、股权。5、可转让的债权。风险提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 非货币财产出资,因疫情导致贬值,出资人要承担补充责任吗? 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判断股东出资是否全面应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点为准。即使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在公司成立后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但股东交付出资之时的实际价值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认定为出资无瑕疵。风险提示: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作价出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向公司交付,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变更手续。 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出资人要承担补充责任吗? 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判断股东出资是否全面应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点为准。即使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在公司成立后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但股东交付出资之时的实际价值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认定为出资无瑕疵。风险提示: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作价出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向公司交付,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变更手续。 非货币财产出资,因不可抗力导致贬值,出资人要承担补充责任吗? 非货币资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差额。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判断股东出资是否全面应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时点为准。即使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在公司成立后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但股东交付出资之时的实际价值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认定为出资无瑕疵。风险提示:出资人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实物作价出资的,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向公司交付,以知识产权出资,还需要办理权利人变更手续。以房屋、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评估,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使用,并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债权人应该怎么办 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被恶意处置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风险提示:公司决定解散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清算,但实操中往往会出现未及时清算、怠于清算甚至股东恶意处置等情况,从而导致主要文件灭失,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致于无法进行清算等严重后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以保障。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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