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临时车牌可以办三次,有一些地区可能是最多两次: 1、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分为“十五日”、“三十日”、“九十日”,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 2、其中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4、若机动车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