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有些民众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不清楚自己邮寄的物品是违禁品,但是向快递公司投件的时候,快递公司是有义务对货物进行验视的,如果导致违禁品寄出去,说明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验视,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