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第九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重大动植物疫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动植物检疫的工作,可以降低疫情发生的概率,为了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大多数人在检疫职员对动植物进行检疫的时候,都不会实施会干扰到该职员工作的行为。但也存在有些对社会存在报复心理的公民,会故意妨害检疫职员的工作,这类职员在意识到自己的工作被妨害妨害之后,可以将实施妨害行为者的信息告知自己的领导,或者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