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既遂刑罚规定 |
释义 | 动植物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将受到刑罚,严重后果者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未检疫或延误检疫出证致国家利益受损的,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拓展延伸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既遂刑罚规定 - 加强动植物检疫执法力度,维护农业安全 《加强动植物检疫执法力度,维护农业安全》是为了应对动植物检疫中存在的徇私舞弊罪行,既遂刑罚规定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动植物检疫工作的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加强执法力度,能够有效打击徇私舞弊行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维护农民的利益。此举有助于防止疫病传播、减少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同时,加强动植物检疫工作也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全面贯彻执行这一规定,我们将为农业安全和食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结语 加强动植物检疫执法力度,维护农业安全,是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对于徇私舞弊和延误检疫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严厉的刑罚。通过全面贯彻执行相关规定,我们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严谨和公正,为农业安全和食品安全作出积极贡献,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福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正):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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