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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想要辞职,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解决
释义
    劳动者辞职时,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保障监察来维权。劳动者提前通知单位后可以离开原单位,即使单位不签字批准。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加付赔偿金。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需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一、想要辞职,单位不给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解决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单位领导不签字批准,也可以在通知期间届满以后离开原单位。
    单位不依法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察,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给工资劳动者怎么维权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给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后责令单位支付拖欠的工作;如果单位逾期不支付的,会被责令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或者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依法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来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于没签劳动合同辞职老板不给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能获得赔偿金。此外,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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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