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两倍”工资赔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笔者在此建议劳动者,因为没有书面的约定,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好工资发放的记录和凭证,防止因为没有书面的凭证和证据导致的工资数额无法确定的问题;(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规定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