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局 工伤鉴定 标准通常根据相关文献执行,通常情况下 一级工伤 主要有以下类型: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二级主要有以下类型: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主要有以下类型: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的鉴定标准按照前三级程度依次类推而定,特殊情况的另有特殊处理方案。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