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全号段限行,范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14〕54号)规定的限行范围(含边界道路)和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所有高架路、快速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2.对应工作日尾号限行,范围为“全号段限行”以外的其他道路。工作日尾号限行的具体规则为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法律依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市范围内禁止燃油助力车通行。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本市其他区、县(市)需要对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借或者借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