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如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它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2、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包括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废旧物资销售、下脚料销售,提供劳务性作业收入, 房地产开发 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