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甲在一A小区买下了12个车位为了对外出租经营,甲称这12个车位中,已有六个车位经过物业和供电部门同意安装了充电桩,但在其继续为另外6个车位安装充电桩过程中,因该次安装充电桩需要在65栋楼梯墙上破墙走线,遭到了业主反对。 无法实现安装,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同意其安装另外6个充电桩,并不得阻扰其使用。 法律问题: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有权继续安装另外6个充电桩? 律师评析: 从甲诉请的安装位置看,其要求安装充电桩的位置位于该小区65幢楼梯墙上,该部位属全部小区业主共有,若从该处安装,按照相关规定,该行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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