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起诉离婚后,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即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其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有: 1.申请撤诉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人员提出; 2.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申请撤诉在宣判前提出; 4.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允许撤诉,作出裁定,撤诉可以退还50%的起诉费。 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