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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义务
释义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的一项义务。承租人租赁该物并占有它的目的就是使用它。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是获得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并没有所有权,最终还是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这样承租人就有一个保证租赁物自始至终符合其本身的品质和效用。同时任何物都是经过使用有正常消耗的,不断折旧,最后丧失其价值。只是不同的物使用方法的不同其折旧率也不同,因此,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各国民法对承租人的该项义务都有所规定。
    承租人应依照租赁契约规定的目的使用租赁物;在契约无规定时,依照当时情况所推定的目的使用之;如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于非约定的目的,或者使用的方法可能对于出租人发生损害时,出租人得斟酌情形,请求解除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承租人应依约定方法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无约定方法者,应以依租赁物之性质而定之方法为之。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为租赁物之使用、收益,经出租人阻止而继续为之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一、承租方单方打款合同不成立吗
    成立,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人自行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合同的客体不确定;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9、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产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1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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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