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铺动迁补偿标准: 1、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2、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需要看到拆迁协议,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3、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 其中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补偿6个月;过渡期18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补偿10个月;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1个月起每逾期1个月,补偿1个月。 具体的停产停业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一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一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综上所述,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认定,国家虽然出台了总的政策规定,但不同地区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加之不同地段的经济效益也不一样,所以各地都有不同的补偿标准,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征地拆迁补偿都不一样,具体情况按照实际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