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收到评估报告之后,拍卖单位要先拟定拍卖公告(5个工作日),经法院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再进行公告(2个工作日)。 拍卖公告的时间为: 1、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流拍后再行司法拍卖时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 2、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30日前公告,流拍后再次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 3、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应当在拍卖20日前公告。 综上,在拍卖公告正式公告之前的准备工作,最长耗时约12个工作日,之后根据拍卖标的,确定公告时间,所以正常情况下,是有一个公告期的,但未硬性规定是2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条 当前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将评估报告交给原评估机构,由原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法院没有召开听证会的义务。 第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